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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林业局、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种苗行业管理,形成依法治种、依法兴种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厅制定了《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本《办法》所指“四证”分别是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一签”指的是林木种子标签。
2、实施林木种苗“四证一签”管理,是依法规范种苗市场行为,确保林业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广大林农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顺应现代林业发展要求,推行依法行政、阳光行政的重要体现。各地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林木种苗“四证一签”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把种苗身份认证、牢把种苗质量关。
3、根据本《办法》,为便于林业生产需要,省厅对新调整式样的《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林木种子标签》进行了批量印制,请各地及时作好有关证、签领用的衔接工作。
4、本办法自颁发之日施行。
附件:
1、《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
2、《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式样;
3、《植物检疫证书》式样;
4、《林木种子标签》式样。
2009年4月17日
附件一:
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林木种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南省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四证一签”分别是: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和林木种子标签。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是林木良种质量合格证、林木普种质量合格证、良种苗木质量合格证、普种苗木质量合格证的统称,发放时以种子或苗木的某一合格证形式出现。
本办法所称林木良种,是指经国家或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品种,目前我省林木良种的品种主要有杉木、马尾松、湿地松、火炬松、油茶、板栗、杨树等。
第三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林木种子“四证一签”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林木种子“四证一签”的发放流程
第四条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按《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 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种苗管理机构核发,申请办证的林木种子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并达到规定标准。
第六条 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按良种和普种分类发放,种子园、采穗圃、母树林、采种基地生产的种子经检验合格后发《林木良种质量合格证》,其它一般商品种子在检验合格后发《林木普种质量合格证》。
(一) 杉木、马尾松、湿地松、火炬松等以果实为种子的《林木良种质量合格证》发放流程为:
1、种子经省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站按国家标准检验合格后,由省林木种苗管理站按各市州调剂数量分树种将《林木良种质量合格证》签发至市州种苗管理机构。
2、市州种苗管理机构在收到省站开具的《林木良种质量合格证》后,按各县市区实际调种数量分树种将《林木良种质量合格证》签发至县级种苗管理机构并报省林木种苗管理站备案。
3、县级种苗管理机构在收到市州种苗管理机构开具的《林木良种质量合格证》后,按用户实际调种量分树种将《林木良种质量合格证》签发到用户并报市州种苗管理机构备案。
4、应用户要求,省、市种苗管理机构可在调剂良种时直接向用户开具《林木良种质量合格证》。
(二) 油茶、板栗等以营养繁殖材料为种子的《林木良种质量合格证》发放流程为:
1、省厅定点(油茶、板栗)采穗圃属省管单位的,其穗条调运时,由省林木种苗管理站现场监管并开具《林木良种质量合格证》。
2、省厅定点(油茶、板栗)采穗圃属市管单位的,其穗条调运时,由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现场监管,开具《林木良种质量合格证》,并报省林木种苗管理站备案。
3、省厅定点(油茶、板栗)采穗圃属县管单位的,其穗条调运时,由县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现场监管,开具《林木良种质量合格证》,并报省、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备案。
采穗圃所在单位销售穗条时开具的《良种穗条销售凭证》载明的数量应与种苗管理机构开具的《林木良种质量合格证》载明的数量相一致。
(三) 常规商品种子的《林木普种质量合格证》发放流程为:
1、种子由省、市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其《林木普种质量合格证》由省、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逐级发放,相关程序与良种相同。
2、种子由县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其《林木普种质量合格证》由所在地县级种苗管理机构签发。
第七条 苗木质量合格证按良种和普种分类发放,苗木出圃前需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
出圃苗木质量检验执行湖南省地方标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DB43/094-2005)。
第八条 申领苗木质量合格证时必须出示该种子已取得的种子质量合格证,其程序如下:
1、杉木、马尾松、湿地松等用种子繁殖的苗木申领《良种苗木质量合格证》时,需出示省、市或县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为该批种子开具的《林木良种质量合格证》。
2、油茶、板栗等用营养繁殖材料培育的苗木申领《良种苗木质量合格证》时,需出示省、市或县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为该批穗条开具的《林木良种质量合格证》。
3、一般商品苗木申领《普种苗木质量合格证》时,需出具省、市或县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为该批种子开具的《林木普种质量合格证》。
第九条 植物检疫证书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经营的林木种苗必须附有种子标签。
林木种子标签分绿色、白色两种。林木良种种子使用绿色标签,普通林木种子使用白色标签。标签标注文字必须使用规范的中文。
标签内容包括:林木种子类别、树种或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植物检疫证书编号、净含量(数量)、种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者或经营者名称、地址。
销售进口林木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转基因品种的,按有关转基因品种规定办理;主要林木良种的,应当加注品种审(认)定编号。
第十一条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林木种子标签实行免费发放。其中,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林木种子标签根据生产需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现有式样自行印制。
第三章 林木种子“四证一签”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在湖南省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执行“四证一签”管理办法,商品生产、销售、流通、造林的苗木必须具备“四证一签”。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能机构应本着便民原则,及时为用户办理“四证一签”手续。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四证一签”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案件。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根据职责可查验商品种苗的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植物检疫证书的种苗予以暂扣并报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十五条 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中,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原件不能随货同行的,必须出具复印件并由证件负责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按批开具,原件必须随货同行。
林木种子标签制作成规格印刷品,每包种、每捆苗必须悬挂标签并如实填写标签内容。
第十六条 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造林验收时必须查验苗木的“四证一签”。按规定必须使用良种造林的,需出具《良种苗木质量合格证》,否则不予造林验收和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从外省(市、区)调入的林木种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及时查检“四证一签”,合乎要求的允许进入我省种苗市场流通,达不到要求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不具备林木种苗“四证一签”手续生产、经营种苗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九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管理人员违反“四证一签”管理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